脑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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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26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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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深圳打工的女子程女士上班时间突然猝死,在医生已经宣布其脑死亡的情况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弃,坚持抢救。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最终无果,该女子不幸离世。

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这一请求却被深圳人社局拒绝,理由是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并不在48小时之内。于是,程女士的家属将深圳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鞋厂员工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身亡

“她下班回来说累,本来已经打算让她做完今年的工作,就回老家照顾三个孩子,谁知道……”坐在记者面前的这位肤色黝黑,微胖的中年男子,在几个小时的采访中,谈及妻子的突然离世,几度落泪,不停往自己杯子里盛水,喝完一杯又是一杯,试图以此平复自己悔恨的心情。透过他暗沉的眼袋,不难发现,他已经许久未能好好入睡。

童先生,39岁,是深圳一制鞋工厂的员工,他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个工厂上班,两人育有3子女(男童6岁,女童10岁,女童14岁)。

童先生称,就在妻子去世前一个月,程女士下班总觉得身体疲乏,哪知道在年12月29日,她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就再也没有醒过来。医院,医生说情况危急,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我当时就懵了,完全想不到会有这种情况”。童先生说,程女士在厂里上班一直都有做体检,多年来并未发现有什么身体不适。

48小时内宣布脑死亡家属坚持继续抢救

当时突然晕倒,神志不清的程女士,被紧急医院。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中看到,程女士因病情严重年12月29日10时48分医院抢救。医生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

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急诊行双侧额角锥颅脑穿刺外引流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再次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病情危重性,随时可能出现死亡。

随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次日(12月30日9时)院方告诉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原告放弃治疗。但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

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心有不甘,继续要求医生抢救。直至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抢救“超过48小时逝者无法被认定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深圳社保局认定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身亡,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经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告放弃抢救了。只因童先生对妻子的不舍,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而无法为妻子程女士认定工伤。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将深圳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行为。

---对簿公堂---

原告“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

在原告名单上,除了童先生,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包括最小的6岁男童小伟。在深圳盐田人民法院庭审上,童先生一方认为,在程女士的抢救过程中,医生在48小时内已经多次告知家属,程女士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形成引起脑干反射消失,已经没有实际的抢救价值,临床上可以宣告死亡。但是童先生对于亡妻的多年情分实在难割舍,膝下的幼子也难以接受自己的母亲突然离世。

被告程女士整个抢救过程超过48小时,后宣布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

深圳人社局称,程女士在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与12月31日13时35分抢救失败,宣布死亡,整个过程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深圳人社局要求依法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程女士死亡时间,以超过48小时的为准最终,童先生和三个未成年孩子与深圳人社局的官司,还是输了。

深圳盐田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不能视同工伤。深圳盐田人民法院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人社厅工伤认定的死亡时间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

对于广东省内工伤认定的*策来说,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不以抢救记录中记载的脑死亡时间为准。“脑死亡至少在目前中国来说是不认定为死亡的,按照中国现在的习惯,脑死亡不叫死亡,我们目前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来办,医生最后记录的时间,认定你已经死亡了,没有出死亡证就不认定为死亡”。

记者立法:多国将脑死亡作为人死亡标准

目前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但我国立法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但心脏是一个独立收缩的器官,即使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心脏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因此,众多医学专家学者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而目前,我国对脑死亡立法则正在进行中。

临床我国医学教科书明确提出“脑死亡=人死亡”

《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脑死亡的临床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而程女士的抢救记录中,院方明确记录了“深度昏迷”,“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无自主呼吸”等关键字眼,并作出“脑死亡”的判断。

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卫生法学》:“脑死亡概念的本质实质上就是人的死亡,也就是说,脑死即人死”。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颅脑损伤》:“若肯定为脑死亡,所有复苏措施就应停止,故脑死亡应作为终止复苏的指征,避免患者承受徒劳无益的治疗”。

律师应该遵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愿意出发

广东省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在行*单位无法举证出脑死亡不等于死亡,脑死亡不可以作为工伤判定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遵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愿意出发,稍稍偏向劳动者一点,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国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脑死亡不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之一,那么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是从保障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脑死亡应该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之一。类似的案例,在广东省内出现不同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一个省内不能出现两种不同的判断,广东省高院应该对同类的案件作出统一的意见的”。

来源:新快报、大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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