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发生一件令人发指的事情,一个6岁左右的女孩,被打得遍体鳞伤,脸上也被打出了血,慌慌张张跑到邻居家躲避,躲在角落里瑟瑟发抖,让人看了十分揪心。而让人气愤的是,打人者居然是女孩的后妈。据知情的邻居说,他们经常看到女孩被打得哭天喊地。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针对这样的案件,笔者心里五味杂陈,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对一个六岁的孩子下如此重手,于心何忍,于情不容,于法不容。看到这起案件,不由得回忆起前年发生的一起更为恶劣的案件:如,年5月,辽宁抚顺一6岁女童遭母亲及其男友虐待殴打,全身多处被烫伤、骨折。10月27日,女童生父刘某说,孩子骨折有9处,其中股骨头处最为严重,可能出现股骨头坏死走路跛脚。此外由于头部烫伤严重,毛囊坏死,女儿的头部无法再长出头发。佟先生表示,事发至今5个月,其生母男友陈某的家属始终未出面更没有道歉,而自己为给女儿治病已经花费了十几万元。
再如,年4月,某地一名四岁女童被继母打进ICU事件,被打女童孙某4月13日曾被继母刘某殴打致鼻梁骨折,4月13日出院,4月23的这次殴打致孙某直接被送进了ICU。据了解,孩子入院时被诊断为脑积水、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侧脑室积血、贫血等多种伤情。她通过医生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女儿处于重度昏迷,身上有多处烫伤,全身有青又紫,手上脚上全都是伤。孩子已做开颅手术,仍处于昏迷中。
......一起起针对儿童实施的家庭暴力,令人发指。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一般具有反复性、持续性等特点,现实中,家庭暴的对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仅仅针对女性,男性被家暴的事例并不鲜见,孩子成为被家暴的对象也时有发生。据相关统计,儿童尤其是离异再婚家庭孩子被家暴的数量及残忍程度令人惊愕。
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于年3月1日起施行。实践中对频发的家庭暴力起到一定扼制作用,本法赋予被家暴者各种保护手段,其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本法赋予家暴被害人的保护手段之一,由于法的概括性强,实践中诸多方面在实施上存在障碍。为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以下结合新的司法解释及案例,谈谈看法,敬请指导和指正。
被家暴者“有错在先”不能成为实施家暴借口实践中,家暴者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成员都是独立的主体,谁也不是谁的私有“财物”,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错误的。
不可否认,六七岁年龄阶段的孩子好动调皮,家长适当的管教是必要的,但是,管教不意味着可以无节制的殴打或侮辱,尤其随着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成为再婚家庭的出气筒,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尽管如此,孩子本无过错,家长没有任何理由或借口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
孩子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同时,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年幼的孩子被家暴时,无法也不能自主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种情况下,法赋予了孩子的近亲属及相关单位代孩子向法院申请的义务,以从实质上体现法对孩子的保护。同时,反家暴法也规定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私密性,除非被家暴力者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如前述所举案件中,这样的事件或案件才可能进入公众的视野,引发社会及相关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