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1月16日,患者王某因右侧面部间断疼痛9个月入XX医院住院。曾卡马西平治疗,疼痛可减轻。诊断为:右侧三叉神经痛、高血压2级、右侧面肌痉挛术后。
11月20日,在全麻下行右侧乙状窦后入路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术中用“Teflon棉”、“免缝硬膜”。11月21日,患者出现恶心症状,11月23日,患者仍然恶心,并出现间断发热,最高达39.5°C,中性细胞百分比90%以上。11月26日行腰椎穿刺,考虑存在颅内感染,应用抗生素。11月29日,患者仍然间断发热,行腰大池置管持续引流。12月19日,拔除腰大池置管。
12月30日,患者转院,出院时仍有发热,颅内感染仍未控制。
医院,诊断为:颅内感染、脑积水。行脑室腹壁外引流术、脑室腹腔分流术。现患者带有脑室腹腔引流管一根,意识清,反应迟钝。
律师分析:
1、患者术后持续高热、出现颅内感染,与医方手术操作及植入物相关。
2、11月20日手术,术前30分钟没有预防性应用抗生素,术后持续发热、白细胞高也没有应用抗生素,直至11月26日才应用万古霉素,术后颅内感染也与未用抗生素有直接相关。
3、医方未及时进行腰穿明确诊断,延误治疗。
4、医方未及时进行脑脊液细菌培养及药敏,以指导抗生素应用,违反抗生素用药原则。
5、颅脑CT等检查不及时,治疗不积极。
6、患者于9年前在医方处已行相同手术,本次手术难度加大,不管是术前评估、术前告知还是手术操作,医方均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患者对卡马西平药物有效,可暂缓手术。
鉴定意见:
医院对被鉴定人三叉神经痛的临床诊断明确,在完善术前告知及替代方案告知后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被鉴定人术后发热的原因分析、检查、鉴别诊断方面存在延误,即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颅内感染治疗周期延长及后续并发脑积水等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建议原因力为同等-主要责任程度;十级伤残。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5%的赔偿责任,并采纳了原告律师关于全额医疗费的主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河北省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1万余元。
律师点评:
对于医疗费的承担,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大部分法院判决个人负担部分按过错比例承担,但有少数法院依据“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判决全额医疗费分担,但须原告在主动主张、充分阐述理由并有大量类案同判案例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你会少走弯路,获得最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