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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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1 8:56:00

同样是医疗纠纷,一旦牵涉到孩子,更容易让一个家庭陷入长久的苦痛。

根据北京二中院针对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的调研,此类案件中,如果医疗单位被确定需要承担责任,则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金额将会更大。随着孩子的成长,后续医疗费用也可能是深不见底的开销,这又增加了大量的不确定性和未来多次诉讼的可能。

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被判担责占七成

根据二中院统计,自年至今,二中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被判担责的占七成以上。病患的孩子多在10周岁以下,其中3周岁以下的占了全部患儿的54.5%。九成患儿构成伤残,且多数残疾程度较高,等级最重为一级。

二中院少年庭法官艾明告诉记者,在这一类案件当中,很多患方都会提出较为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从5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和多数成年人的同类案件相比,涉及到患儿的,医院方面责任明确,那么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倾向于多判一点,我们要考虑到毕竟孩子还小,今后他们还要继续成长。”

据她介绍,同类案件当中,有不少人今后可能还需要再次甚至多次起诉,索讨后续治疗的费用。“比如涉及到骨骼方面、口腔方面的医疗纠纷,孩子现在还小,以后生长发育,每年都不一样,很多情况下,现在的治疗并不能一劳永逸,可是未来的费用又没有发生,这其实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患方起诉索要后续治疗的费用,与我们一般司法活动中‘一事不二理’的原则并不矛盾。虽然同样都是一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引发出来的,但后面的治疗费用当时还没有出现,等到出现了之后再索要,法律是允许的。”艾明说。

在二中院已审理的未成年人医疗纠纷当中,有六成以上是异地就医。患儿或者直接来京,医院治疗效果不明显之后来京,出现纠纷后在北京起诉。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涉及医疗纠纷的新司法解释,对于外地来京治疗、发生纠纷后在京起诉的当事人并不太有利。二中院法官解释说,“按照以前司法实践,如果最医院承担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由于是在北京起诉,那么就要按照北京的标准进行赔偿,这对于一些边远地方的当事人而言,能多得一些赔偿;现在的规定是,医院被认定无责,医院的责任,那就要按照当地的赔偿标准理赔。”

医院有责任索赔15万

医院的诉讼持续了近三年,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负担了将近元的鉴定费,两审皆以败诉告终。判决书上特意注明,考虑到杨某一家的经济条件、幼小的孩子今后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两级法院皆免收了原本应由他来缴纳的诉讼费。

杨某的孩子半岁多的时候,脑袋比同样月龄的孩子要大一些,起初家长以为是正常现象,又过了半年,开始感觉孩子的发育比别的孩子慢。一家人带孩医院就诊,很快被诊断为重度脑积水。此后的两年间,孩子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但病情依然严重。

第二次手术后的三个多月,杨某发现,通过手术埋藏在孩子腹腔内的引流管从原刀口处跑了出来,一家医院,被告知需要回医院做处理。更让杨某不解而且愤怒的是,医院负责治疗的医生对此并没有非常重视,反倒说是不可避免的情况。

由于孩子病情依然严重,杨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杨某说,医院在治疗的时候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两次手术中都违反了诊疗常规,而且病历出现多处错字,连手术日期都写错了。

医院方面出示了当时诊疗的记录。医院的代理人说,所有治疗都符合常规,而且治疗过程中医生一再向家长交代,最好实施脑外引流术,但家长不要求实施这种治疗。出院时,院方也明确告知了包括抗感染在内的各种注意事项。而出院后3个半月发生引流管自腹壁脱出,也是自身疾病治疗不可避免的并发症。

没有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两审皆败

这样的说法,杨某一家人不接受。在开庭之前,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医疗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只是认可在病历记录中,确实出现了瑕疵,比如记载的手术日期、麻醉日期和实际进行手术和麻醉的时间不一致,医院自称“家长要求不进行脑室外引流手术”,在病程记录中并无记录和家属签字等等。在家长一方认为比较关键的“分流管脱出”的问题上,鉴定意见也认为,术后出现感染、分流管脱出,都是治疗中不可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院虽然有一些缺陷,但却和孩子目前的病情无关。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可了这份鉴定意见,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一家虽然坚定地认为,孩子病情的发展和手术治疗有关,而且病历多处“伪造”,并不具有真实性。但在法律上,这些质疑却没能拿出足够的证据。

法院认为,在两审中,杨家的证据不足,医院方面的病历记录存在缺陷,这个缺陷却和孩子的病情没有因果关系。而关于病历记录不真实、第二次手术判断错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违法故而鉴定意见不应该被采信等等重要的主张,都没能提供有力证据。故此,二中院驳回杨某一家的上诉,维持原判。

家长切忌对现代医疗期待过高

二中院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说,类似杨某一家的遭遇,在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中是少数。但在患者方败诉的案件当中,的确普遍存在着孩子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按照医生提出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导致孩子病情恶化的情况。

也有的是第一次治疗后,孩子的情况好转,家长由于经济、精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医院曾经明确要求的复诊,结果孩子病情忽然恶化,医院却无法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还有的是在孩子得病之后,对医院抱有过高的期望,哪怕是罕见病或高危病症,也抱着“医院了,钱也花了,药也吃了,手术也做了,孩子就该好了”的思维定式。

唐季怡副庭长说,从大量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案件来分析,避免这种医疗纠纷,不仅需要医疗机构的正确管理,家长们的责任也非常重大,许多孩子的病情如何表述,完全依靠家长的知识和对孩子的观察,细微之处略有含混,也许就会致使治疗过程出现巨大风险。同时,家长们也要在慌乱和焦虑中,努力保持平静,与医院充分沟通。更重要的是,很多孩子的病情确实严重,但即使是高度发达的现代医学,也不可能成功挽救每一位病患。在这种时候,医院抱有过高的期待值。

医院机构需尽谨慎注意义务

二中院在调研中发现,医疗机构经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诊断迟延、偏差、错误或漏诊;手术操作不当或手术方案选择存在缺陷;用药错误或存在过失,以及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等。特别是病历记录,医疗结构病历内容不完整;病历书写不规范,涂改不符合规定、欠缺医师签名、出现多处错字等;病历档案保存、复印管理不规范,致使部分文件遗失;少数医疗机构拒绝患方复印病历档案等种种问题,致使双方矛盾激化。

法官为此做出建议,医疗机构需要规范管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知情同意权,规范病历制作管理,尽量消除信任危机,医院方面理性沟通,保持合理期望。发生纠纷后采取正当方式维权。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方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建议患方主动申请司法过错鉴定,以提升举证能力,完成自身举证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安然

编辑: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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