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
肇事司机为受害者发起网络众筹,所得款项能否用于扣减事故总损失?
裁判要旨:
对于侵权人积极推动发起的网络众筹,在双方有明确约定将众筹款作为事故损失弥补的情况下,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侵权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角度,在计算损失时,可以扣除众筹款部分。
关键词:网络众筹填平原则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与被告方某、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粤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某诉称:
原告与被告方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超速违规驾驶嫌疑,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6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方某辩称:
已经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用.44元,交付众筹款.89元。原告的医疗费用应按法定比例合理分摊。本案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参加诉讼,要求原、被告连带偿还垫付的抢救费用.0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3月14日4时56分许,原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顺德区容桂南堤二路由金纺集团往容边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聚能模具厂对开路段,遇被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迎向驶至,致两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被告双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方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图源自网络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住院抢救及手术,诊断为左颞顶叶脑出血破入脑室,交通性脑积水,右侧侧脑室腹腔分流术后,特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截止年11月29日,原告共住院治疗天,产生医疗费.12元。其中由第三人垫付.09元,被告支付元。原告因治疗需要,自费购买人血蛋白、安素、肠内营养粉剂等药品合计.88元,其中被告垫付.44元。本案中原告的总损失为元。
另查,年4月8日,原告的配偶赵某与被告签订《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委托被告帮助发动网络众筹,众筹经费全部用于原告的医疗救治,双方同意众筹所得费用当作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损失的相关弥补。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众筹款.89元。案涉肇事车辆均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16日作出()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赔偿款.57元;二、被告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返还款项.44元;三、原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返还款项.65元;四、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谢某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定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过错责任显失公平,被告方某应对事故责任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不同意将网络众筹款用于抵扣被告方某的赔偿责任。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年10月30日作出()粤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于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合法,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原告虽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双方在《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同意将众筹经费当作对原告损失的弥补。因此根据双方约定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众筹款.89元应当作为原告损失的弥补,抵扣后原告的损失为.11元。
因事故发生后,第三人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该费用应由原、被告按事故比例向第三人返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原、被告承担赔偿的比例为6:4,即原告应向第三人返还.65元,被告应向第三人返还.44元。因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各自具有过错,第三人请求原、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并未购买交强险,故对原告未获赔偿的损失,应由被告方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赔偿的金额为.02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被告方某应向原告赔付.01元,扣减被告方某已垫付的.44元后,被告方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57元。
案例注解:
审判员:杨虹(顺德法院容桂法庭副庭长)
1.如何认定该案事故中双方过错及责任承担?
▲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应作为确定双方过错及责任承担的依据。
本案由于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于是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了相关档案。根据交警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事故发生路段路宽米,原告驾驶的车辆倒地位置距离右侧路边米。同时结合两车碰撞痕迹、现场照片及车辆检车报告分析,可以认定原告在驾驶车辆会车时未按规定靠右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合法,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虽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仅是对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有不同的主观猜测。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应作为确定双方过错及责任承担的依据。
2.对于网络众筹款的性质是如何认定的?
▲本案中对于网络众筹款的性质,有两种不同意见。
本案原告谢某因交通事故脑部受伤,病情严重,其家庭又经济困难。在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已经垫付抢救费用,被告方某垫付部分医疗费的情况下,其治疗费用仍然存在缺口。被告方某提议发起网络众筹,积极为原告的治疗募集资金。被告与原告家属签订了《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众筹经费全部用于原告的医疗救治,当作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损失的相关弥补”。之后被告也将通过网络众筹筹集到的全部款项.89元交付给了原告家属,已用于原告的救治。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通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人与发起人。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和便利,因此近年来也被用于公益捐赠和救助。
本案中对于网络众筹款的性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网络众筹属于公益性捐款,是无偿性质。提供资金的人仅仅出于同情、爱心或社会人际关系等原因,其目的是为了救助因事故受伤的原告,而不是为了减轻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众筹款不应用于扣减被告的赔偿款。第二种意见认为,网络众筹是在被告的积极推动下达成,双方也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众筹款作为对原告在事故中损失的相关弥补。因此在计算原告的损失时,应当扣除众筹款。
3.对于该案的众筹性质,是如何认定的?
本案中,对网络众筹款的性质认定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首先,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处于昏迷状态,被告与原告的丈夫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众筹经费全部用于原告的医疗救治,当作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损失的相关弥补。”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根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收取众筹款得到部分弥补。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认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权利人不能因为侵权人行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本案中,被告发起的众筹款已经全部用于对原告的救治,在客观上已经弥补了原告的部分损失。因此根据填平原则,在计算原告损失的时候应予以扣减。
最后,在总损失中扣减众筹款可以起到鼓励侵权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社会效果。本案中,被告作为侵权人,在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不能全额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推动发起了网络众筹。由被告作为受托方向平台提交了众筹申请及相关资料,且被告及其家属也积极进行了转发扩散,发动自己的亲朋好友进行众筹募捐。对于众筹所得款项,被告也全额交付给原告,用于原告的救治。本次众筹的款项虽然数额不多,但对缓减原告家庭的经济压力,及时对原告进行治疗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被告的这一积极行为,应当在法律上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推动更多的侵权人主动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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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人民法院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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