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西安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严格限制开发建设活动,避免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造成干扰和破坏。对此,条例强调将严格控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草案规定,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禁止开发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项目及新建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开发区 内限制拍摄电影电视
草案规定,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就该项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征得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相关行*管理部门审批。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对生态环境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将对古镇古村等人文资源有效保护
西安人民*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列入名录的应当保持其整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反映历史风貌。
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
草案规定,应当严格控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度。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