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面资讯在中国判决文书网上获悉,大连一患者在医院治疗出院一年半后在家中死亡,医院诊疗行为有错误,应承担责任。医院是否应为患者的死亡担责呢?年12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判决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医院赔偿患者.8元。
据悉,战某某于年3元13日在家中不慎摔伤头部,14日入住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4月2日,发生误吸,血氧饱和度下降,意识障碍加重,呈昏迷状态,转入ICU抢救治疗,转入后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4月3日,撤除呼吸机。4月9日,转入普通病房。5月21日出院。在医院出院后,战某某在医院内治疗。5月22日,确诊为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左额颞顶部颅骨缺如、脑积水,以及.继发性癫痫等。5月23日,补充诊断低钠血症,5月30日,补充诊断肺内感染、尿路感染,7月4日,补充诊断脑干梗塞,给予高压氧治疗,7月12日出院。
不幸的是,年10月23日,战某某于家中死亡,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为脑干梗塞后遗症。其死亡时距脱离医院治疗已达半年多。战某某的死亡与医院的治疗是否有直接关系呢?家属认为,战某某死亡与医院有直接关系,该医院必须承担责任,遂将该院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中山区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应对战某某之死承担80%责任,因此应赔偿战某某家属多万元。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院判决认为,相关鉴定意见建议医院占同等原因,法院没有采纳。但鉴于《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治疗中有过错行为,与战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危重紧急程度、患者的就医过程等因素,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法院酌定医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此,大连中级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战某某家属损失补偿费22万余元。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