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亲属徐某某年12月7日突发胸部不适、头痛、头晕及背部不适、乏力、多汗,到被告处求治。保守治疗20天,年1月6日,外院专家和被告医生共同为徐某某进行了升主动脉置换、主动脉弓置换、支架象鼻术。手术时间很长。术后第三天徐某某才醒过来,当时医生就确诊徐某某高位截瘫,医生说是手术并发症,后出现脑疝,医生动员原告将徐某某拉回老家,徐某某出院后不久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经咨询专家后得知,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有诸多错误之处,尤其是治疗措施不当导致徐某某脑疝,是徐某某死亡原因。原告认为,徐某某虽然病情较重,但被告与外院医生治疗过程中不负责任,尤其是治疗后徐某某出现高位截瘫,并因后续治疗不当导致脑疝,发生徐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特提起诉讼,望支持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患者徐献昌,男,58岁,因“突发胸部不适3小时”为主诉入院,经给予制动、控压、止痛等治疗后患者症状缓解。患者既往10医院行主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史。心脏彩超提示:主动脉瓣关不全(中度),升主动脉扩张,左心系统扩大,EF值:57%。冠脉造影提示:冠脉粥样硬化。
各项化验指标未见异常,未见明显手术禁忌症。经积极术前准备,患者家属要求手术治疗,因患者同时合并腔内修复术内漏及主动脉壁间血肿、左颈总动脉夹层、主动脉瓣中度关闭不全,无法行介入治疗,术式选择考虑为升主动脉置换+主动脉弓置换+支架象鼻术,必要时行主动脉瓣同期置换。
经与患者家属协商,医院大血管外科许某栋主任医师行手术治疗,患者于年1月6日于全麻深低温停循环下行升主动脉置换+主动脉弓置换+支架象鼻术,术中顺利,术后早期出现低心排综合症及急性肾功能衰竭,经积极调整及给予透析治疗后好转,于术后第三日顺利清醒,经相关专科会诊,考虑为截瘫。
给予腰大池引流减轻脑脊液压力及改善神经功能、抗凝、升压等治疗,并行功能康复。于术后第十日出现突发意识丧失、瞳孔散大、经神经内外科会诊后行头颅CT提示:右侧额颞枕顶部硬膜下血肿,神经外科建议行血肿清除,本拟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患者出现自主呼吸消失。
神经外科医生考虑患者术后恢复可能性小,经与患者家属沟通后,放弃手术治疗,自动出院。我院对患者急性主动脉综合征主动脉壁间血肿,左颈动脉夹层,主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后;2冠状动脉硬化的诊断是正确的。入院后给予制动、控压、止痛积极有效,行手术治疗符合手术治疗学原则;
且术前与患者家属有充分的告知与沟通,病情危重,手术及围手术期死亡率极高,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很多也很重且后果不佳。家属充分理解并签字要求手术。患者十年前行夹层动脉瘤手术治疗,今再发加重,自身血管条件较十年前更为复杂,也增加了手术的风险和难度,同时也增加了各种并发症的发生率。
截瘫作为主动脉手术的并发症之一,发生率在5%-16%,其发生的原因与降主动脉停循环开放吻合导致脊髓供血的暂时中断、脊髓血液供应的变异(根大动脉起源位置变异)、脊髓血液的侧枝循环等有关,术中可采用深低温保护、大剂量激素冲击等措施预防脊髓急性缺血导致的截瘫的发生,这些预防措施术中均已采用。
截瘫后,每日脑脊液引流量在-m1以下,并维持平均动脉压大于90mmHg、给予肝素抗凝、前列地尔改善微循环。急性期过去后,长期功能锻炼。手术后第十天,患者突发脑出血经治疗无效去世,疾病所致,与手术、治疗没有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医方在对被鉴定人徐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时机把握欠妥、围术期监测不充分以及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过错参与度为D级(41%-60%)。
五、法院判决
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x医院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