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胡某某,男,年11月17日出生,于年1月7日因“头晕半年余”医院,经检查初步诊断:垂体良性肿瘤Rathke囊肿、高血压。1月11日颅内动脉CTA报告示:鞍区高密度灶;头皮软组织多发高密度灶等。1月12日行“导航下经颅内镜鼎底病损切除术+颅底重建术”。
1月13日胡某某诉头痛,无法自行缓解,双侧鼻腔填塞未见明显渗血渗液,改二级护理,停心电监护。1月15日患者体温升高,予胸部CT平扫检查、药物降温等,去除膨胀海绵,自诉鼻腔有少量渗血。1月16日患者出现高热、神志谵妄,烦躁,查体不合作,鼻腔未见明显异常流血流液症状。
经头颅CT检查,并请感染科会诊。考虑颅内感染情况加剧,予急诊气管插管并转入ICU科。转入诊断:发热待查:颅内感染?脓*症、垂体良性肿瘤、高血压、肺部感染。行气管切开术。经治疗后,患者于2月16日出院,住院40天。
当日以“颅内感染、脑内多发梗塞(双侧额颞叶、基底节区及右侧顶枕叶、右侧小脑)、垂体良性肿瘤、脑疝、急性呼吸衰竭、克雷伯杆菌脓*症、肺部感染、高血压、低蛋白血症、继发性血小板减少、肝功能不全、低磷血症、低钾血症”入住x医院,经抗凝、促醒、抗感染等治疗后,于3月11日出院,住院23天。
同日转入x中医院。经抗感染等治疗后,于6月5日出院,住院86天。当日以“感染后脑积水、高血压2级(高危)”转入x市x区x医院治疗,6月11日行脑室腹腔分流术,住院15天,于6月20日出院。同日入x医院治疗,于7月26日出院,住院37天。同日转入x医院,于11月27日出院,住院天。原告方花费转院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二、患方观点
三原告因本起事故损失合计.74元。
三、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答辩称
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已由x省医学会、x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被告认可x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责任比例,患者不幸离世主要是自己病情所致,被告认为次要责任的比例以30%较为合理。
四、鉴定意见
x省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患者当前损害后果是术后颅内感染、脑实质损害所致,主要与患者自身疾病选择手术治疗及发生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有关,且患者有高血压病史,增加了患者疾病救治的难度。但医方术前鼻腔准备不足及术后颅内感染治疗不及时也与患者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原因。本例损害后果为一级乙等(一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本院采纳x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综合分析患者自身疾病情况,认定被告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结合被告的诊疗行为情况,认定三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35%赔偿责任。
原告因本起纠纷损失医疗费.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元、交通费元、转院运费元、住宿费元、鉴定费元,合计.71元,由被告赔偿35%即元。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三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故被告合计赔偿原告元,扣除已支付的元,被告还应支付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向原告支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