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拟出台新规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意见稿明确,在依法开展的*府统计调查中,只要核实属于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以及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处罚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统计部门将对失信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进行公示。根据意见稿,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若企业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由履行公示职责的*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有关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若企业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将延长至2年。在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制约和惩戒的同时,意见稿也明确了纠错和救济措施,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同时还提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stats.gov.cn/tjfw/yjzjfb/)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7号国家统计局*法司(邮*编码:10082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jc@stats.gov.cn。意见反馈截止至201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