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梳理:
涉事两个孩子为同一班学生,互相之间存在一定的打闹行为,引发了一些摩擦。两个孩子的父亲因此事在沟通过程中矛盾激化,进而发展为约架,在年9月30日上午8点多,陈某与张某都出现在约定地点,陈某持U型锁直接砸向张某头部,至张某头破流血,事后学校老师拨打了报警,并拨打医院治疗。
图片来自网络图片来自网络图片来自网络图片来自网络图片来自网络法律分析:
小孩子的打闹一般只涉及民事问题,但家长之间的约架行为就远远超出这个范畴了,是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问题的。针对本案目前知晓情节,涉嫌刑事犯罪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追诉。针对本案,陈某持U型锁直接砸向张某头部,即张某受伤位置为头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只要受伤情况达到5.1.4及5.1.3中的一项即构成轻伤害,当然最终的结果还要以伤情鉴定结果为准。考虑到目前媒体所报道的,医院,推断受伤情况不会过于严重,但如果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等待陈某的不是胜出的“金奖杯”,而是一对“银手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