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2月18日,原告宋某1因“头痛伴恶心呕吐1周”医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1.小脑占位性病变2.脑积水。年12月20日,宋某1在全麻下行后正中入路四脑室小脑病损切除术。术后转入ICU,病历结果示髓母细胞瘤,病情平稳后转入神经外科。年1月11日,宋某1出现发热,被告给予其腰大池引流及抗菌药物治疗,后宋某1出现持续抽搐,镇静药物及抗癫痫药物效果不佳,后转入ICU,给予美罗培南联合万古霉素抗感染治疗等。年1月14日,宋某1家医院继续治疗。出院情况:患儿昏迷,GCS评分4+ETT;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查体:双侧病理征阳性。出院诊断:1.颅内感染2.癫痫3.四脑室髓母细胞瘤术后等病。后原告先后转医院、医院、医院等治疗及康复,现原告神志清,反应迟钝,不能言语,对简单指令有反应,四肢瘫,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
原告(宋某1)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宋某1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2月20日,原告宋某1在被告处行后正中入路四脑室小脑病损切除术,术后转入ICU,呈昏迷状态。术后原告出现脑水肿、颅内感染,刀口多次渗液、缝合。1月11日,原告突发高热至42℃,在局麻下行腰大池引流术,引流出*色、浑浊、米汤样脑脊液,细菌培养鲍曼不动杆菌。同日持续抽搐,氧合低,呼吸衰竭明显,转入ICU抢救。1月14日,原告为求进一步治疗要求转院,出院诊断为:颅脑恶性肿瘤,颅内感染,癫痫等病。后原告先后转医院、医院、医院等治疗及康复,现原告神志清,反应迟钝,不能言语,对简单指令有反应,四肢瘫,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原告小脑手术后严重感染,医院过错及不负责任所导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被告诊疗过程规范,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北京法源科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另外,患儿恶性肿瘤的复发是迟早的事,这种疾病寿命一般不超过5年。如果法院认定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计算的护理期限过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院在为宋某1诊疗过程中,入院诊断具有依据,予行手术治疗具有适应证,但手术记录存在瑕疵,对充分评价患儿四脑室梗阻特点具有不利影响。术后给予抗感染等对症治疗符合临床规范要求,但在脑水肿防治方面存在不足。术后患儿体温高并呈持续上升趋势,感染指标升高,完善相关检查考虑肺炎、颅内感染可能,并给予相应治疗符合临床诊疗思维,诊疗效果可。但医院在-12-25拔除头部创腔引流管前对患儿颅内特点检查评估不足,拔除引流管后至-01-11期间,在临床护理观察及脑脊液检测方面存在不足,且此期间在患儿出现头部切口渗液及复查颅脑CT脑积水较前加重情况下,均未引起重视,在病因学分析方面存在不足,对患儿颅内感染病情的及早发现并尽早对症处理具有不利影响。-01-11夜间患儿突发病情变化,颅内感染严重,医院予行腰大池引流术在治疗效果上较脑室外引流术存在一定局限性。故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宋某1术后感染及感染相关治疗(延长治疗时间、增加治疗费用)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行为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分析: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1)患儿四脑室小脑部位髓母细胞瘤可以明确,具有临床干预必要性,医院行手术治疗具有适应证;(2)小儿髓母细胞瘤恶性程度高,本案患儿肿瘤与延髓紧密粘连,手术操作难度大、风险高,预后不确定;(3)术后继发感染属于可预知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且患儿本身机体耐受性差,感染亦使机体处于高消耗状态,故一旦并发感染治疗难度大,具有高死亡率特点;(4)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5)医院医疗技术水准等。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感染及感染相关治疗(延长治疗时间、增加治疗费用)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宋某1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其为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其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人数为1人。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因病至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已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活动,应具备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技能,并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等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对宋某1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医疗过错与宋某1术后感染及感染相关治疗(延长治疗时间、增加治疗费用)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医院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比例为50%。
判决结果
年3月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1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元。
笔者提醒
1.清洁手术术后感染属于医疗过错吗?
很多患者认为术后发生感染就是医疗过错,医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对的,不管是污染手术还是清洁手术,术后发生感染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所以医院违反无菌操作原则的证据,鉴定机构很难就医院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医院在术后感染的预防与处理上存在过错,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应当术前术中使用抗生素的(预防感染)没有使用,术后应当及时清创引流的没有及时做(处理感染),就要承担过错责任。所以本案鉴定人也没有直接认为术后感染属于医疗过错,而是指出其在预防和处理颅内感染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北京的鉴定机构,多同情患者。
总体而言,司法鉴医院,所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主要是患者。林律师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很多,从而了解到很多鉴定机构的特点,其中本省或上海的鉴医院,而北京的众多鉴定机构,倾向于同情患者,所以,对于患者而言,能够选到北京的鉴定机构鉴定,更能得到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医院,争取本省鉴定机构鉴定即可。
3.本案为什么赔偿这么多?
本案医院全责,是要赔偿超过万,这比一个患者死亡的全部赔偿要多一倍,这是由于一级伤残的病人存在长期护理依赖,长期护理费往往比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还要多,有些植物人状态的,还需要2人陪护,那长期护理费更是惊人。所以对于脑瘫的医疗纠纷,争议金额都非常高,作为纠纷对立的医患双方,都难以通过协商解决,大多都要走司法程序。
4.医院的律师犯了一个错误。
本案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感染及感染相关治疗(延长治疗时间、增加治疗费用)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医院的过错仅限于增加了住院时间和费用,和患者的伤残后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医院律师没有抓住鉴定结论在法庭辩论,而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士,也没有理清与患者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是增加了住院时间和费用还是一级伤残。如果本案能上诉,二审有改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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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3日星期三